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51號原告 邵敬箎
盧袵被告 莊淙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原告訴訟代理人「盧衽」、原告「盧衽」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盧衽」之記載,應更正為「盧袵」。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