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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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855號上訴人 盧袵 兼訴訟代理人 邵敬箎 被上訴人 莊淙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盧衽」之記載,應更正為「盧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林玉珮法官賴淑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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