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奇正 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1)×43×10=4,7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積欠債務之原因。
三、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提出聲請人之女「 楊欣瑜 」、「 楊友琦 」、聲請人之子「楊致遠」之民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自105年8月11日起至107年8月10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提出聲請人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交通費每月3,000元:應說明送貨地點為何,其交通費用如何計算?並檢附相關單據及聲請人之行車執照影本。
十、就聲請人之女「楊欣瑜」、「楊友琦」、聲請人之子「楊致遠」扶養費支出每月各5,000元、3,000元、4,000元,應陳報上開受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