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 林佳榆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消債條例更生程序規範之目的,係在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之情況下,於債務人之能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乃在幫助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藉由更生程序,走出經濟困境,而得重建更生,於債務人資產大於負債之情形,非謂債務人得任意利用債務清理程序以達其減輕債務之目的。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故聲請人聲請更生如不符合上開要件且無從補正,依法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名下有6筆土地,惟屬雜木林地,不具經濟價值,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
106年度司執字第69198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三次拍賣及特別變賣程序,均無人應買,共有人亦不願意購買,另有2張保單具有保單價值。而聲請人因身體狀況欠佳,現無工作收入,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9,832元(含膳食費7,000元、交通費700元、電話費500元、水電費
500元、瓦斯費200元、國民年金932元)及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各3,000元、5,000元,共計17,832元,惟所負債務658,34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於民國96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每月清償近9,000元,嗣因受僱之攤商不再擺攤,又找不到工作,頓失收入。再者,聲請人於
104年進行全子宮切除手術,嗣於106年4、5月發現卵巢腫瘤,並於同年8月17日開刀確認是良性,須休養半年,而無法依約清償債務,只得毀諾,顯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本件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證明切結書、富邦人壽保險單查詢結果表、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106司執速字第69198號函、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兆豐銀行、永豐銀行、安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計算至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107年1月19日,聲請人所負債務總額為658,340元(計算式:147,392+58,267+56,799+319,457+76,425=658,340;見本院卷第42至98頁)。惟聲請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6筆土地,其鑑定價格共計4,110,938元,另有保單價值準備金42,196元(計算式:21,491+20,705=42,196),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106司執速字第69198號函、富邦人壽保險單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0、28、
102頁)。從而,聲請人之資產現值達4,153,134元(計算式:4,110,938+42,196=4,153,134),遠大於其所負債務658,340元,就清償資力而言,難認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㈡至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聲請人雖主張經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
三次拍賣及特別變賣程序,均無人應買,共有人亦不願意購買,且仲介亦不承接買賣云云。然聲請人既已負債,應積極清償債務,不得僅因無人應買或變賣不易即消極面對債務,況且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乃具有相當財產價值,不能因此否定其資產現值,否則僅因聲請人未積極處分其財產,即率認其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有失公允,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名下資產之價值高於其負債,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符,且此要件亦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元)│├──┼────────────────────┼───┼────┼───────┤│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340㎡│11/96│212,128│├──┼────────────────────┼───┼────┼───────┤│2│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5121㎡│51/216│2,926,083│├──┼────────────────────┼───┼────┼───────┤│3│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630㎡│33/216│203,810│├──┼────────────────────┼───┼────┼───────┤│4│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28㎡│7/72│53,643│├──┼────────────────────┼───┼────┼───────┤│5│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503㎡│33/216│486,231│├──┼────────────────────┼───┼────┼───────┤│6│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708㎡│33/216│229,043│├──┼────────────────────┼───┼────┼───────┤│合計││││4,11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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