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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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徐金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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