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61號
聲請人環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玫姝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繳,聲請人於110年12月9日收受送達,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裁判費繳納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