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66號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其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