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0號

原告 馮世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㈡、本件係依「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請求?本件有無約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在何處?

㈢、違約金之約定、已繳月租費之證明。

㈣、另承租門號之合約、繳費證明。

㈤、請假之證明、與本件門號相關之證明、受有財產損害之證明。

㈥、「資料尋找」之證明、與本件門號相關之證明、受有財產損害之證明。

㈦、工作上受有損害及相關金額之證明。

㈧、本件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法律上依據。

具狀補正本件具體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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