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57號
聲請人 陳本怡
送達代收人 黃士洋 律師
胡達緯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鳳仁 、 范振豪 間聲請返還房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未表明系爭房屋於聲請時之交易價額,卷內亦無足供估算該房屋交易價額之證據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