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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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3月11日予以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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