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歸緝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已執畢)││├────────┼─────────┼──────────┤│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3日│97年7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第15708號│266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87號│98年度六簡字第13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30日│98年10月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87號│98年度六簡字第1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5月28日│98年10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9年度歸緝字│││第7721號│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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