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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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2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僅為施用毒品者,係因友人詢問何處可購得毒品,聲請人始順帶為其購買毒品,並未參與販賣或轉讓毒品;被告家中尚有年邁母親亟待被告照顧,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被告有遭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及執行,而予以執行羈押。
三、查被告羈押之理由已於前述,另觀諸被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被告有2次遭通緝之紀錄,被告復自承有施用海洛因之惡習,被告極可能為逃避重罪執行,及繼續施用海洛因而逃亡。而被告個人家庭事務之處理,是每位羈押中被告都可能面對之問題,且上開事由並不足以擔保被告無逃亡之虞。另再經函詢承辦檢察官後,亦認為被告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有證人及共犯之指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被告另有遭通緝紀錄,有逃亡之虞,為保全偵查、審理及執行之進行,建請繼續羈押被告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9年3月30日 雲檢家孝 99偵1055字第08687號函1份在卷可參。綜上所述,本院認為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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