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弘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乙○○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14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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