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3月11日予以羈押,於99年6月11日延長羈押2月,於99年8月11日再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