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漢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陸漢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961號
被告陸漢玉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
號
居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陸漢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竹
北交簡字第227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12000元確定,於民國94
年8月12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8年8月20日上
午10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大遠百工地飲用啤酒2罐後,其
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猶貿然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中午12時45分許,
行經新竹縣新豐鄉茄苳路時,為警攔檢,經警於同日中午12
時51分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5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陸漢玉警詢、偵查中自白。
2、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1份。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員
職務報告各1份。
二、核被告陸漢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檢察官張凱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