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乙○○被告甲○○
(上列原告,因被告強盜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查被告所犯強盜刑事部份(即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934號)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被告提起上訴後,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