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 王錦標 即嘉榮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王錦榮 右原告與被告杉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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