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台灣康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來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七六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係自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惟依聲請人所提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即屆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至遲應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然其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始為本件聲請,是其聲請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賴秀蘭~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蕭琪男~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O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上程企業行 洪祥佑 │台灣土地銀行嘉義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零貳拾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