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876號
上 訴 人 君鈦商務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健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