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564號
原   告  張素珠
被   告  趙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及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路○○巷○
號,有戶籍謄本1件附支付命令卷可稽,且本件係本於票據
有所請求而涉訟,其票據付款地為(地址為台北市○○路○
段○○○號),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為便利兩造訴訟,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主文所示之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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