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基督教中華福音道路德會甘露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基督教中華福音道路德會甘露堂捐贈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基督教中華福音道路德會甘露堂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彰化縣政府設立許可有案。茲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變更其捐贈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後之條文,並均經彰化縣政府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以府民宗字第○九三○一九五五五○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檢具彰化縣政府函、變更後捐贈暨組織章程及董事名冊影本各一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上述章程條文為如後附修正章程之條文等語。經查前開財團法人經彰化縣政府於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五月二日以七四彰府民文字第八九0四
五、一0二二五四號許可設立,並經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七十四年六月十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二冊、第四七頁第三六號)。又該財團法人教友大會臨時會於九十三年十月三日決議修正原章程第九條規定,增訂董事因故辭職缺額之補選程序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自應予准許。
三、至於章程第二條關於法人事務所設址由「彰化市○○路○○○號」(原規定)變更為「彰化市○○里○○○路○○○號」(修正後規定),因非屬財團法人組織之變更,於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即可逕向本院登記處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