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緝字第一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送達代收人 陳天雄 訴訟代理人 陳孟佑
鍾秉憲 陳玉坤 被告 徐明香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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