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盛天麟選任辯護人尤伯祥律師
吳孟勳律師被告 王淑宜 選任辯護人 馬靜如 律師
陳雅譽 律師被告 盛平麟 選任辯護人 絲漢德 律師
劉佳香 律師 高奕驤 律師被告 熊慶華 選任辯護人 曾益盛 律師
高奕驤律師曾益盛律師被告 戴月琴 選任辯護人 何依典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071號、第12666號、第18656號、第19403號)及移送併辦(10
5年度偵字第20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楊筑婷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