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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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債權人 江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周氏玉郭根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之全部資料(如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
人之姓名、住居所、繼系承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抛棄繼承之備查文件。
㈡提出債務人張周氏玉、郭根條與債權人之父 江景辰 為祭祀
公業土地之管理人之釋明文件?㈢提出代繳地價稅金$9500元之釋明資料?本件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賴亮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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