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義堅監護人楊曼綺
王淑宜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071號、第12666號、第18656號、第19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楊義堅部分,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
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義堅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其於民國104年間,因罹患失智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委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吳建昌 醫師就被告之身心狀況進行鑑定,診斷為失智症,其認知功能嚴重退化,凡財務管理、個人健康照顧、獨立生活能力、交通,均缺乏處理能力,總體判斷之結果,目前已無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若無人代為決定或執行,對自身事務顯無法為妥善之處理,被告之疾病屬退化性,且具不可逆之特質,可預期未來之認知功能改善之空間甚微,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酌被告之精神障礙狀態及心智缺陷之程度,認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於104年
9月30日以104年度監宣字第200號裁定為監護宣告;又被告於104年7月1日因吸入性肺炎併發慢性呼吸衰竭、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帕金森氏症、陣發性房顫、食管潰瘍等原因入住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中山醫院(下稱中山醫院),迄至
106年7月6日止,仍處於整日臥床須長期專人24小時照護以維持生命之狀態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中山醫院106年
7月6日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為憑(見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四第195至197頁、第336頁),足見被告目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楊筑婷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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