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2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君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改依簡易程序判決,並於106年12月4日確定,茲因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漏未判決,乃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本件除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所為之106年度簡字第1250號判決外,另補充判決如後: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5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