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焜勝 代理人 邱言志 債務人 洪增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109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新臺幣)││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001│253,326元│自民國109年2月29│自民國109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利息。││└───┴────────────┴────────┴────────────────┘┌──────────────────────────────────────────┐│附表二:農業金庫利率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1│2.677│2.9447│逾期六個月以內者。(109年4月30日以前)│├──┼──────────┼────────┼───────────────────┤│002│2.424│2.6664│逾期六個月以內者。(109年5月26日以後)│└──┴──────────┴────────┴───────────────────┘┌──────────────────────────────────────────┐│附表三:本會利率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1│1.04│1.248│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百分│└──┴──────────┴────────┴───────────────────┘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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