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83號抗告人 高玉慧 相對人 胡子文
謝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6月23日本院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