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民專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上訴人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意志 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 律師
李佳樺 律師 林國清 律師 劉允正 律師 吳承芳 律師輔佐人 劉慧雯 被上訴人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陳佑羽 律師 詹義豪 律師 吳振暉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蔡如琪法官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