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20號原告 吳雪娥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被告 林才喻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姚念慈法官黃文昭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