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131號聲請人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瑋成 代理人 蕭家捷 律師相對人 許羽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柒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2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63號判決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該判決於110年3月30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二審分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100元、7,650元。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二分之一即6,375元【(5,100+7,650)/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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