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簡字第1404號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勇男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5041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110年度訴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壹拾年玖月拾伍日所為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一○四五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勇男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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