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760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張和怡 律師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吳磺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張和怡律師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胡世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六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乙○○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第二次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次二個月羈押期限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乙○○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甲○○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均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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