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酌定探視子女方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7號聲請人 朱慧萍 上列聲請人與 莊凱評 間酌定探視子女方法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