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昀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會員月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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