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宗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㈠被告陳宗義酒後駕車撞擊被害人 賴科賢潘仁豪王光耀
人停放在路邊之車輛,分別為123-EH號營業小客車、5570-Y
E號自小客車、7059-QG號自小客車。
㈡被告另曾因犯與本件相同之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99年間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2685號判決判處罰金新
臺幣60,000元確定,於99年8月3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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