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048號上訴人 黃冠凱 選任辯護人 方志偉 律師上訴人 劉奎妙 原審辯護人方志偉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續字第387號、104年度偵字第814號),分別由上訴人黃冠凱提起及劉奎妙原審之辯護人代為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黃冠凱、劉奎妙因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對上訴人等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其
2人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刑(違反銀行法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未據檢察官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一、二審均判決論罪,對前述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猶提起或由原審辯護人代為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莊松泉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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