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均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方茂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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