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更(一)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茂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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