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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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二八號C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如原判決附表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原審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判決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原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曾平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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