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所處有期徒刑五月,業經執行完畢,由檢察官就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恐危│有五已││台│6│臺│││最││││害│期月執││中│9│中│上9││高│台9│││安│徒畢│1│地│偵8│高│5│38│法│8│6││嚇全│刑││檢│2│分│更3││院│上5││││││││院│㈠│││3││├──┼───┼────┼──┼─────┼─┼───┼────┼─┼───┼────┤│未持│有併幣││台│6│臺│││臺││││經有│期科玖││中│9│中│上6││中│上6│││許手│徒罰萬│1│地│偵8│高│3│8│高│3│9││可槍│刑金元││檢│2│分│更2││分│更2││││三新││││院│㈡││院│㈡││││年台││││││││││└──┴───┴────┴──┴─────┴─┴───┴────┴─┴───┴────┘
(現於台灣分監感訓中)I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