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551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選舉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補繳第三審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抗告,未據繳納第三審抗告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