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亡字第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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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亡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亡字第19號聲請人 林超榮
呂桃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林 豊正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 林豊正 (男,民國前五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林豊正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超榮之祖父、 吳桃英 之公公林豊正(民國0年0月00日生,原住高雄市○○區○○街○○○巷○○號2樓之1)於民國78年10月5日無故離家出走,經多年尋均無下落,迄今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4年度家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260號民事裁定、登報證明1份為證。理由
一、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失蹤人於78年10月5日離家出走後即失蹤,且其失蹤時已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94年9月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
三、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豊正為死亡宣告,核與首開條文並無不合,應以准許。
四、本件失蹤人自78年10月5日失蹤,計至81年10月5日失蹤屆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