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易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469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銘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113年度上易字第469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711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1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乃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之罪,依前開說明,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本件並無同條第1項但書所定例外得提起上訴之情形。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具狀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