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634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蘇凱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9634號利息序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7,699元自民國107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17,519元自民國107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312,702元自民國107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