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589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部分
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