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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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春美選任辯護人曾錦源律師
李祐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宋春美於本案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05年7月1日死亡一節,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醫相字第340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訴緝卷第17、27頁),揆諸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