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義聖選任辯護人林勝木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欄(四)第五行「 陳雅芬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雅芳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欄(四)第5行「陳雅芬」之文字記載,原應係「陳雅芳」,雖經本院誤繕為「陳雅芬」,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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