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陳炳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夢 成真 第二代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或相對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惟相對人美夢成真第二代管理委員會之委員選舉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3號判決決議不成立確定,本院於107年1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
5日內補正相對人美夢成真第二代管理委員會現主任委員為何人?該通知於107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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