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6號再審原告 蔣梁鴻
葉泓廷 再審被告 陳世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9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秀惠